最高法院法官:因传播奥米克隆受到处罚的人,建议司法机关予以纠正
日期:2022-12-20 19:00:40 / 人气:201
经济网记者李伟傲钟昂“现在防疫政策调整了,处理疫情的思路也要相应调整。以前一些与疫情有关的案件,比如在控制期间隐瞒行程或者擅自外出但没有造成疫情扩散的,现在不应该定罪处罚。所有未生效的案件都应终止审判、审查或调查,并应宣布案件无罪、不起诉或撤回。”2022年12月,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司原副司长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黄英生写了一份上诉状。
2022年12月18日,黄英生在接受经济观察网记者采访时也表示,对于一些已经生效的判决,比如2021年11月新冠肺炎病毒演变为奥米克隆病毒后,因传播奥米克隆病毒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,建议司法机关予以纠正。
2020年2月,有涉及疫情控制的病例。
2019年底和2020年初,新冠肺炎疫情开始爆发,中国实施了更严格的控制措施。
2020年1月20日,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,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规定的乙类传染病,采取措施防控甲类传染病。同时,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将纳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》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。
此后,全国许多地方都出现了有人因违反《新冠肺炎传染病防治条例》被追究责任的情况,原因是涉嫌阻碍传染病防控工作。
经济观察网记者检索最高人民法院“中国裁判文书网”公布的判决案例发现,2020年以来,此类判决案例约有80起。
最早的案例之一是2020年2月的尹金海案。
尹金海,1970年6月出生,湖北咸宁嘉鱼县个体司机。
2020年1月23日,武汉市发布《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(第1号)》,决定于当日10时封闭汉出境,实施城市封闭管理。
1月23日上午10时至晚上8时,尹金海在“无营运证”的情况下,两次驾驶汽车往返于武汉和嘉鱼。同年2月4日,被告人尹金海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。截至当年2月7日,与尹金海有过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。
同年2月5日,尹金海被置于监视之下。2月12日,检察院指控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,向法院提起公诉。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判处尹金海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。
刑法规定,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,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两天后,2020年2月14日,嘉鱼县法院判决尹金海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
自2021年以来,公布的案例数量大幅减少。
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80多个判决案例也显示,从时间分布来看,2020年的判决案例数量最多,占比超过80%,涉案人员大多有武汉居住史。2021年约9例;2022年至今,只公布了4例。
最新公布的病例发生在西藏日喀则市江孜县。2022年9月26日,江孜县检察院指控:
2022年8月17日18时许,兰嘎夫妇和刚出生的女婴从日喀则回到江孜县农村老家。他们被乡卫生院的一名医生和两名村医送到家中,村医要求他严格执行7天居家隔离,让他们单独生活。
同年8月18日,兰加“在明知被防疫人员要求在家隔离的情况下,擅自外出给农田浇水”,并与同村的一些朋友在田间饮酒。
8月19日,兰加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,两名密切接触者被确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。此外,另有28人被隔离。
建议检察院判处郎家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两个月。
2022年9月30日,江孜县法院采纳了这一量刑建议,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郎加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两个月。
今年11月至12月初,各地仍有疫情相关警情报告。
除了这些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件,2022年11月至12月初,四川、湖南、山西等地警方仍有多起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警情通报。
2022年11月19日,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通报:前一日接到锦江区卫生卫生局关于马某辉(男,25岁,11月17日核酸检测阳性)、马某丹(女,19岁,11月17日核酸检测阳性)、马某(男,19岁,11月17日核酸检测阳性)的报告
现查明“马某辉一行于11月15日乘车从青海省西宁市出发,于11月16日16时许在成绵高速公路收费站接受四川核酸检测后进入成都。到成都后,马某辉等4人未按要求到社区报到,也未进行家庭健康监护。入川后在第一次核酸结果出来之前,擅自前往商场、餐厅、KTV等封闭、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,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。马某辉、马某丹、马某、金某的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,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。我局(即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)已依法立案侦查。目前,上述人员已实施隔离控制措施,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。”
2022年12月1日,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警方通报称,方山警方已对一起妨碍传染病防治案件立案。
“2022年11月23日11时左右,薛某波从河北廊坊慈安区广阳区经印青高速,进入我县(即方山县)大吴高速。下高速后未按我县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首次落地核酸检测,下车未戴口罩与人交谈,未落实居家隔离、向社区报告等控制措施,返回吕后时未主动进行核酸检测。“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,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。”
2022年12月1日,湖南“红网”发布消息:“2022年11月26日,娄底市在常规核酸检查中筛查出新冠肺炎阳性2例。经查,确诊病例傅某某(男,55岁)、王某某(女,55岁)均已违反《传染病防治法》...(两人)未能向社区报告,在许多公共场所未按要求佩戴口罩,导致疫情扩散的严重后果。目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,傅某某、王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,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”
2022年12月3日,湖南张家界桑植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:“2022年11月21日,任潮镇西联村居民柴某某驾车从高危区域返回家中。25日,他的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。柴某某未按疫情防控要求报告行程,未落实居家隔离措施,导致李某某等4人确诊为阳性。其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措施。目前,公安机关已对柴某某依法立案调查。”
黄英生告诉经济观察报,2022年12月7日,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小组发布“新国十条”,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,这标志着我国防疫政策有所调整。因此,他建议公检法等机关在处理疫情案件时也要调整思路。“有些人现在不应该被定罪和惩罚。未生效的,终止审理、审查或者调查,宣告案件无罪、不起诉或者撤销。一些生效判决,如因传播奥米克隆病毒而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,也应予以纠正。”
“当地法院的一名法官给了我反馈。他所在地区检察院涉及疫情的两起案件,本来打算向法院起诉,现在已经退回公安机关。公安机关现已决定撤销刑事案件,只处理行政违法行为。这无疑是一个好的趋势。”黄英生说。
作者:恩佐娱乐注册登录平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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